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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忽悠式回购行为就该受到严厉的查处

忽悠式回购行为就该受到严厉的查处

12月3日晚间,创业板合纵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查处的事情在市场上并不少见,不过,合纵科技公司被立案调查之所以受到关注,皆因该公司此前因“忽悠式回购”而受到市场关注的缘故。尽管该公司在公告里并未指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事项,但舆论认为,该公司的“忽悠式回购”事件或是其被证监会立案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对于这种“忽悠式回购”行为就该从严查处。

该公司“忽悠式回购”的影响显然是恶劣的。根据前期公告,该公司自2022年11月10日起开始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拟在12个月内斥资2000万元至4000万元回购股份。然而,时隔一年,回购期限已满,该公司却并未实施回购。该公司的回购方案变成了对投资者赤裸裸的欺骗。

也正因如此,监管部门终于向这种“忽悠式回购”行为出手了。该公司于11月17日收到了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同日,深交所也就此事向该公司下发关注函,并表示将对公司及相关违规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对“忽悠式回购”行为仅仅只是采取责令改正、记诚信档案、启动纪律处分这样的监管措施显然是不够的,这样的监管措施对于“忽悠式回购”者来说,其违法违规的成本实在是太低了,低到不需要付出1分钱违法违规成本的地步。这是不利于打击“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与管理层近年来一再倡导的“零容忍”格格不入,同时也与“忽悠式回购”的恶劣影响完全不匹配。而鉴于“忽悠式回购”带给市场的恶劣影响,“忽悠式回购”行为就该受到严厉的查处。

首先,这是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对于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零容忍”,要依法从严查处。而“忽悠式回购”显然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根据“零容忍”的要求,对“忽悠式回购”当然也需要进行从严查处。否则,对“忽悠式回购”行为只是挠痒痒,这与“零容忍”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还是对“忽悠式回购”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为了打击“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就必须坚持“零容忍”的做法,依法从严查处“忽悠式回购”。

其次,对“忽悠式回购”从严查处也是维护市场诚信的需要。诚信是支持股市存在与发展下去的基础,如果没有了诚信,那么股市也就很难维系下去了。而“忽悠式回购”明显是有违诚信的。上市公司说好了要回购股份,结果时间到期后,却不进行股份回购,这完全是一种失信行为,这是对股市诚信的严重挑战。尤其重要的是,最近一个时期,为了提振市场信心,众多的上市公司都推出了股份回购计划,如果这些公司都纷纷效仿“忽悠式回购”的做法,那么这个市场的诚信也将轰然倒塌。所以,为了守住股市的根基,必须从严查处“忽悠式回购”行为。

其三,对“忽悠式回购”从严查处也是为了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需要。毕竟“忽悠式回购”行为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践踏,构成了违法违规。如果任凭“忽悠式回购”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惩治,或不从严查处,那么法律法规的尊严也就被踩在了地上,可以被人肆意践踏。因此,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也必须从严查处“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然,对于“忽悠式回购”依法查处,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就另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要通过完善回购制度,避免“忽悠式回购”行为的发生。比如,对于发布回购计划的公司,在发布回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将回购所需要的资金存入到回购专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回购资金不能落实的公司,不得发布回购计划来误导市场。

又比如,缩短回购计划执行期限,将回购时间缩短到6个月甚至是3个月以内,而不是让回购周期拉长到12个月。尤其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回购,回购时间更应该控制在1个月之内。毕竟回购时间拖得越长,回购对股价的积极影响就越弱,上市公司就越容易出现“忽悠式回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