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和副会长对庭(三)
被上诉人(李想):“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猛虎公司和宇天文化公司、陈辰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效力问题。
猛虎公司与陈辰之间并非是劳动关系。虽然猛虎公司对直播内容和时间、在线人数等有要求,但陈辰可以自由决定在何时何地进行直播,具有较大自由度,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同时,陈辰系宇天文化公司的签约艺人,《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也是由三方签署,所以该协议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平心而论,上诉人(秦知牧)一方抛出猛虎公司和陈辰形成“劳动关系”这个论点,乍看之下很有道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稍有不慎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走向就有可能被上诉人(秦知牧)一方干扰。
所以,李想在这一点的反击上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上诉人(秦知牧)一方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有3个核心要素。核心要素之一,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一般是公司和个人(有平台让外卖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就是为了规避这一条),公司和公司肯定是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
核心要素之二,在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乍看之下陈辰好像提供的直播服务像就是猛虎公司直播平台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很有迷惑性。
但是,别忘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是猛虎公司作为甲方和宇天文化公司作为乙方、陈辰作为丙方签订的一份合同。协议里面约定的是宇天文化公司是才是你陈辰的经纪公司,你陈辰是宇天文化公司的签约艺人,怎么会变成我猛虎公司的员工呢?
核心要素之三,也是最重要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存在从属和支配关系。管理与被管理,以及支配与被支配,最核心就是体现在“时间是不是自由”、“工作内容有没有受到严格控制”等方面,猛虎公司与陈辰只是一种基于合作的“弱管理”范围,完全达不到劳动法意义上的“控制”标准。
所以,李想这边的反击,更像是抓住上诉人(秦知牧)的破绽,然后猛击。你“扫堂腿”过来,我非但不避让,反而抓住你的“痛脚”予以回击!
秦知牧脸色如常,他这么多年的经验,当然知道李想的意图。不过,对他而言,这个程度的反击还不算什么。
李想继续论述。
被上诉人(李想):“2、关于陈辰到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本违约。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关于费用支付本身就存在2个月的宽限期,目前宽限期还并未到期,因此,猛虎公司根本不存在拖欠费用的问题。
猛虎公司封禁直播间的行为,只是猛虎公司是在陈辰和宇天文化公司“官宣跳槽”之后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应对措施,猛虎公司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动机与意图。陈辰作为猛虎公司直播平台的主播,需要遵守平台的准则,对于陈辰这种擅自违约的行为,猛虎公司直播平台有权根据平台准则进行封禁。
同时,《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陈辰只能在猛虎公司直播平台进行独家直播,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尚在履行的情况下,陈辰未经猛虎公司同意,擅自到新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各方订立这份合作协议的最初目的,属于性质恶劣的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秦知牧)的第2点在事实方面有点在“混淆视听”,所以,李想抓住的是一审已经查明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在有利事实的基础上展开还击。
上诉人(秦知牧)把“陈辰遭遇拖欠费用和直播间封禁”说成是“陈辰跳槽到新直播平台”的原因,完全是把原因和结果颠倒过来了。
李想呈现是,一审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那就是我猛虎公司是在你陈辰“无故违约跳到其他平台”之后,我才出手封禁你的直播间,而且你说的拖欠费用本身就有宽限期的问题,根本没到拖欠费用的程序。
秦知牧脸色微变,自己精心布置的两道防线,竟然都被对面这个毛头小子给破除了,不过,自己这第三道防线可不好破啊。
李想稍作停顿,在庭审上,李想在进行大段的论述之后,都会根据论述的节奏进行停顿,根据论述问题的复杂程度不同,有时候停顿时间短、有时候停顿时间长。
停顿的目的一个是出于节奏考虑,更重要的还是为了让裁判官能够跟着自己论述的思路,明白自己论证的逻辑和目的,这样才能达到开庭的更好效果。
李想接着说道。
被上诉人(李想):“3、关于一审法院酌定的260万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首先,一审裁判所酌定的260万违约金与猛虎公司对陈辰的培养推广事实、实际损失事实相符。猛虎公司通过流量扶持、引流和直播间置顶等形式对陈辰进行过宣传推广。此外,在前期平台搭建和宣传推广、网络带宽、邀请明星参与游戏直播等方面支出了大量成本,该部分费用损失客观存在。
其次,在有形资产之外,陈辰作为游戏主播的出走造成更多的是无形资产损失,大量平台粉丝和流量随游戏主播出走而流逝,给猛虎公司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最后,260万违约金与这个案件当中各方的过错程序相当。陈辰未经同意,直接通过围脖官宣等形式“出走”其他平台,属于根本违约,而猛虎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存在过错,陈辰和宇天文化公司对其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合理合法。
同时,与合同约定的5000万违约金相比,猛虎公司已经主动降低到一审仅主张500万元,且一审裁判所更进一步将违约金酌定为260万,金额进一步降低,所以,上诉人在二审中再主张违约金过高,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