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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村富裕以后,带动周边村庄致富,使万人小区二三期工程竣工后顺利被搬迁户认购,新飞集团公司获利两亿元。

北泉镇石河万人小区是一个集住宿、餐饮、娱乐、休闲、运动、商务、教育、医疗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社区。与其说这里是一个“小区”,不如说这里像一座小小的“城”,城外的人想进来,城内的人不想离开。每一次走进万人小区,都会有不一样的感慨。

近几年,附近现代气息浓厚的楼盘不断崛起,生活节奏也变得越来越快,车来车往的马路,让万人小区附近变得喧嚣起来。但其实只要你走进万人小区你就会知道,这里依旧是那个有点废旧的小社会,那些从小就在这里生活的人依然还在,卡卡角角的巷子怎么走比谁都清楚,这里的嬢嬢、叔叔,平时还会打个照面。一住,就是十多二十年……

有时候,我真羡慕住在万人小区的人。

羡慕住在万人小区的人,时代的烦嚣也没有带走这里的安然。这一片大多是低矮的居民楼,抬头就可以看到外层的高楼与天空。

万人小区有很多小巷子,可以说是四通八达。所以,要逛万人小区,骑自行车或者是电瓶车是最好的选择。

夕阳西下,是小巷子里最有声响的时候。老人们坐在老旧的椅子上聊天;孩子们奔跑在每条巷子里,打闹声响彻了这片天地。出门都是熟人,打声招呼问声好,邻里之间的人情味,让浮躁的社会人顿觉安稳。

“小区配套学校给了业主子女什么权利,是谁支付了配套学校的建设资金?”小区的住户问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说:“国家是以从开发单位应交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中,扣减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方式,承担了部分配套学校的建筑成本。从此中可以看到的、任何人也都不能否认的是成片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的大多数资金来源是业主的购房支出。配套学校的建筑成本名义上来源于返回或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但事实上政府并没真正拿出一分现金给开发商的。实际上这部分建设资金的真正来源,与整个住宅小区的整体建设成本一样,是开发商通过售楼从业主的购房款中回收的。

配套学校的建设成本=土地上盖的建筑成本+土地成本+土地下的七通一平基础建设成本。学校所占部分土地,以及之下的七通一平基础建设的钱谁来出?配套学校周围道路和其他可被利用的设施建设的钱谁来出?还不是住宅小区业主,开发商并没有对此作出支付。开发商从销售策略的角度和追求最大经济利润的目的出发,完全接受了政府的配套学校建设的安排以及这一项目的交换条件。事实也证明,正因为有了配套学校,住宅小区的销售价格才比周边的楼盘高了许多。得益更直接的还是开发商。

“小区配套学校的所有权归谁?”居民又问,

工作人员说:“小区配套学校是由国家和业主共同支付建设的,但她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是在以下的条件下形成的:一是配套学校作为公共教育设施,是政府为住宅小区居民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所需规划设置的;二是政府‘从开发单位应交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中,扣减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作一次性投资’,这虽然是从住宅小区开发与管理的角度所制定的财务转移支付方式,但这也是教育投入,是国家的政策资源和部分的资产投入在先;三是业主虽从房款中支出了配套学校建设成本,却因为彼此利益在时间上和单位数量上的不均等和不可分割性,所以其公共权益必须交由国家代以实行和管理。”

“学校的‘配套’政策给了业主什么权益?”居民再问。

工作人员说:“按照《临泉县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配套学校本来就是主要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服务才建设的。

该《办法》第四条开宗明义规定:‘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应与商品房同步建设;购房者入住小区时,教育设施应保证同时启用。’

因此,住宅小区居民子女理应享有配套学校的优先使用权。否则‘小区配套教育设施’为什么不与别的事情,如某个小学的评等级需求或开学时间、或别的什么去‘同步建设’、‘同时启用’呢?

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就是政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配套服务准备的。‘配套’的东西不可以在远离主体之外。”

“小区配套学校优先就读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居民接着问。

工作人员说:“政府颁布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中‘配套’一词,是其中描述业主所被赋予应有法律权益的最关键词。

住宅小区配套学校优先就读权,是住宅小区业主私有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虽然业主在住宅小区配套学校上也由于彼此利益在时间上和单位数量上的不均等和不可分割性,所以其公共权益交由国家代以实行和管理,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了业主为配套学校支付了高昂的成本,并不能否定理应享有的配套学校优先就读的权利。

而且学校建在小区内,业主应享受的配套学校入学优先权益,也还以一定的利益付出为代价的,如因来上学的小区外的人来往多了,小区的封闭管理被损害,小区的安全隐患增加,由小区内业主支付的管理成本增加;学校的高音喇叭、上课声音也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噪声污染,其他公共设施被利用等等。这些因素将长期与全体的业主居民的日常生活相伴随,可以说,业主为配套学校是要做出牺牲的。

可以看到,住宅小区配套学校优先就读权,不仅是业主们付出了一定代价应有的报偿,也是住宅小区业主私有房屋财产权中延伸出的一种特别权益,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因此在配套学校的合并、使用、就读安排问题上,政府就理应照顾业主们的实际的经济与精神上的付出和合法的权利。而其权益由国家代以实行,并没有否认业主应享受的小学入学优先权益。”

“政府在管理使用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角色是什么?”居民最后问、

工作人员说:“(一)教育局应‘全面’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给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的合法权力。

众所周知,小区配套学校的设立,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要、国家要求、法规和小区人数多少,规划并决定批准的。小区配套学校新建存在的事实,就完全说明了上级政府施行的政令存在,同时也证明了孩子在小区的配套学校入学就是‘就近入学’的最典型、最好形式。

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教育部负责人曾要求‘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切实际地提出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调整’。并强调调整的前提必须是实事求是、就近调整。那种借布局调整之名、人为制造跨地段生源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行政。

(二)关于‘三公里就近上学’论

最近,全国不少案例都以广州市教育局颁布的《200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提出的‘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三公里以内’的意见作为行政依据。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讨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里‘就近入学’的前提必须是‘合理设置小学’,如果前提错了自然就不存在‘就近入学’了。

(2)《200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只是‘根据原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提出‘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三公里以内’,但其中也很明确规定了: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

因此对‘三公里’的‘意见’,必须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理解:一是,遍查国家教育部等有关网站资料,至今国家颁布的有效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所有与小学教育直接有关的正式法规中,都没有‘三公里’的表述。二是,市教育局针对全市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复杂情况,就小学布局情况制定的就近入学的最远地域界限,原则上是合适的。说它合适,是三公里的规定适合广州市范围中人口不很密集的山区、农村,这个客观前提是山区和农村地广人稀。但把‘三公里’的规定硬性地搬到人口稠密的都市,就贻笑大方了。

广州市教育局发布的《200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也非常明确表明,仅仅是参考的‘工作意见’,事实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